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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增平、陈淑香与王延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平,陈淑香,王延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李增平,广百大楼员工。原告陈淑香,洛阳大酒店员工,系原告李增平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仝宝霞,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延峰,中铝洛铜机电设备修造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平、陈淑香诉被告王延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平、陈淑香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