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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恒勤与姚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勤,姚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恒勤,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新村4栋103号,身份证号:340302194208020437。被执行人姚有明,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姚有明的银行存款919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