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尤宗禄与马来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宗禄,马来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尤宗禄,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马来福,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尤宗禄与被告马来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尤宗禄以暂不想追究被告马来福责任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来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宗禄撤回对被告马来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尤宗禄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