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键翔。法定代理人陈传喜。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瑜超。
上诉人陈键翔与上诉人刘瑜超抚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瑜超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继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