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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芳、章爱弟与章爱弟、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芳,章爱弟,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999号原告:项芳。被告:章爱弟。被告: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芳诉被告章爱弟、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