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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吴美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吴美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负责人:张晓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美萱,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美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长华审 判 员  刘 珂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文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