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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破字第5号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破字第5号

申请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2015年12月18日,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代理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