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破字第5号
申请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2015年12月18日,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威海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代理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