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长勇与毕研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勇,毕研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87-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勇。被执行人:毕研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毕研财名下银行存款41333.47元(本金39238.89元、案件受理费1536元、诉讼保全费70元、申请执行费488.5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