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088-2号原告杨志海,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谪君、张丽莎,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副食大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马肖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党勇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海与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红英
代理
审判员 魏 玮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华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