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能警与被告林建斌、许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警,林建斌,许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陈能警,男,汉族,德化县人。被告林建斌,男,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许超莲,女,汉族,德化县人。原告陈能警与被告林建斌、许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能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斌、许超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能警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林建斌因投标需要向其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林建斌至今未能偿还。该债务是被告林建斌、许超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林建斌、许超莲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由被告许超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被告林建斌、许超莲均未作书面答辩,也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林建斌因投标需要向原告陈能警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后,被告林建斌已偿还1800元;此后至今,被告林建斌未能继续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借条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建斌向原告陈能警借款并自愿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但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是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原告持有并提交的证据“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林建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至今尚欠282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林建斌应当偿还。原告陈能警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由被告许超莲偿还本案借款的诉讼请求,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予以支持。被告林建斌、许超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能警借款人民币28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林建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延 胜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岐 松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