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3号。法定代表人陈瑞锋。委托代理人田国良,该司职员。被告深圳市通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塘大道8号深福建材市场C1区12号。法定代表人高泽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用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曾口头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经销合同》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由佛山高明法院裁决。
原告住所地是在佛山市高明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原告否认曾与被告口头约定变更管辖,故被告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通用管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永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