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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确民初字第02071号

郑毛孩、郑长栓等与黄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毛孩,郑长栓,郑长伟,黄军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郑毛孩,男,195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死者韩小兰丈夫。原告郑长栓,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小兰儿子。原告郑长伟,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小兰女儿。被告黄军勇,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毛孩、郑长栓、郑长伟诉被告黄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毛孩、郑长栓、郑长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军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毛孩、郑长栓、郑长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毛孩、郑长栓、郑长伟撤回对黄军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郑毛孩、郑长栓、郑长伟负担。

审判长  陈潇潇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胡明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