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温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某某,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谢某某,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温某某,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温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对再审申请人谢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谢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娜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