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减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429号罪犯王某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柞水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商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2013年6月7日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二年又三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6日止)。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王某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7个积极,并获得2013年度商州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