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和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