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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和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