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与李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被执行人李洋,无职业。李洋刑事裁判涉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李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李洋犯罪所得财产,依法发还被害人韩××。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洋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9月2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李洋目前正在服刑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192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