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274-2号
原告:新干县中山沥青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181812-9。
被告:孙龙根,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中山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龙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中山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中山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476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干县中山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翔飞
审 判 员 习文昭
代理
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