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之妻),1953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同王某某。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继有,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警察,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光,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黄晴代理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