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道谦与辜志彬、郑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谦,辜志彬,郑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22号原告黄道谦,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辜志彬,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丽凤,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谦与被告辜志彬、郑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道谦负担。审判员 林刚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伟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