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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民、林少梅、赖木林、郭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民,林少梅,赖木林,郭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2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赖金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新水、潘帝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赖建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桂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赖建民,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林少梅,女,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赖木林,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郭秀兰,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民、林少梅、赖木林、郭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舒宁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