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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215号

高爱铅、柳全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爱铅,柳全林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高爱铅,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证件号码131182198303158013。被执行人柳全林,地址。高爱铅申请执行[柳全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爱铅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南执字第21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钟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鸿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