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闫小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滔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闫小燕,王滔波,深圳市好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市湘亿顺运输有限公司,许道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克坚,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小燕。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滔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聃,广东广和(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湘亿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道学。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闫小燕各项损失139390.91元;二、驳回闫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闫小燕负担29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23元。判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本次事故责任划分有误。被上诉人许道学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辆,应当至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改判。二、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闫小燕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闫小燕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案被保险车辆存在肇事逃逸行为,没有提供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上诉人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闫小燕答辩称:由于涉案车辆的特殊性,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并不构成逃逸,故上诉人不能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以逃逸免除其赔偿责任。上诉人关于驾驶人无相应资质,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因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未就该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说明和提示,该条款未生效,故我方同意一审法院认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深圳市好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以及闫小燕的答辩意见,上诉人认为驾驶人有逃逸行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在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在客观上有逃避的行为,这是认定肇事逃逸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驾驶人的逃逸,而且根据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等调查结果,也显示驾驶人不清楚涉案事故的发生,再根据肇事车辆的具体情况,也足以认定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清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是在交警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才知道涉案事故的发生。在被告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也极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没有逃避相关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主张驾驶人有逃逸行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我方认为法院不应当支持该上诉主张。另外,上诉人依据相关保险条款主张拒赔,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此外我方还提交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明,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滔波、长沙市湘亿顺运输有限公司、许道学没有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庭询中,深圳市好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司机王滔波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有效期为2013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许道学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并非无证驾驶,交警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许道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责任,上诉人要求确认许道学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闫小燕的伤情鉴定问题,出具闫小燕伤残鉴定报告的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具有伤残鉴定资质,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其主张对闫小燕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王滔波存在肇事后逃逸情形,一审法院根据交警询问笔录,结合事故认定书,对上诉人主张王滔波肇事后逃逸不予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好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二审提交了王滔波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上诉人关于被保险人没有提供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宝刘合安林奕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