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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常某某,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被告蒋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