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4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凯日焊业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开涞置业有限公司凯信分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飞龙贸易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赵西祥。山东凯日焊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开涞置业有限公司凯信分公司、淄博飞龙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赵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淄执字第2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临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由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凯日焊业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6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开涞置业有限公司凯信分公司、淄博飞龙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赵西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凯日焊业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