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冰与李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李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李冰,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进海,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与被告李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李冰负担。审判员 陈方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