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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孙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石某某,女,1974年5月14日生。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石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石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