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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小琴与庐江县万山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琴,庐江县万山镇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721号原告:孙小琴,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琼,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琴与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琴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小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