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浙江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如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如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蒋万琪,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如伦。本院在执行浙江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如伦(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7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