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水田羌族乡。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冬泉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武县水田羌族乡五龙村(小地名)烂房脊、桂花树坎下,用油锯砍伐杂原木共计168件,材积为7.8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5.7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油锯一台,书证《户籍信息》、《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林权证》,证人何某某、喻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木材折合立木蓄积的说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冬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又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