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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76-94、96-99号

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76-94、96-99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工业园。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共二十三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据号码为27537428-27537450支票共贰拾叁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伍 璇

审判员 廖雪慧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洪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