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76-94、96-99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工业园。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共二十三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据号码为27537428-27537450支票共贰拾叁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恺宏包装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伍 璇
审判员 廖雪慧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洪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