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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行与马亚停、马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马亚停,马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王行,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马亚停,女,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马亚辉,男,汉族,住鄢陵县。王行与马亚停、马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民字第60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亚停、马亚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魏执字第005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行发现被执行人马亚停、马亚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