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程谦、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程谦,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负责人徐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汪金平、熊文,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程谦。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叶明,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诉被告程谦、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谦、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程谦于2012年3月15日在我行借款30.8万元,期限20年。合同约定应于2012年4月起每月分期归还,但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告已多次拖欠借款本息,经我行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被告程谦以其位于黄州区文峰宝邸小区21栋1单元1204室房产为该笔借款作抵押,办理了房产预告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程谦支付贷款281928.09元及利息,确认我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的代理费、诉讼等费用。被告程谦、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方权利义务。2、借据。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程谦支付借款的事实。3、抵押权证。证明被告将其购买的位于黄州区文峰宝坻小区21栋1单元1204室房产为借款作抵押。4、欠款依据。5、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被告程谦、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核,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3月8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被告程谦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程谦向原告借款308000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即自2012年2月1日至2032年2月1日;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逾期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放款日每月对应日,即2012年4月起每月15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以其购买的文峰宝邸的房屋作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2012年3月14日,双方将位于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文峰宝邸21幢1单元12层1204号房屋办理了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18076号商品房预售抵押预告登记。2012天3月15日原告向被告程谦发放贷款308000元贷款。2015年7、8、9、10月起,被告程谦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告程谦向原告偿还本金27836.46元及利息,尚下欠本金280163.54元,利息8475.85元。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谦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程谦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依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告程谦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谦作为抵押人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就合同约定房地产在房管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该房屋产权目前还未正式过户至程谦名下,原告主张确认对该预告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依法不予调整。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故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谦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163.54元及利息8475.85元(2015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52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