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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浩杰、贾新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杰,贾新花,刘浩然,刘凤乔,刘二军,王少江,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浩杰。申请执行人贾新花。申请执行人刘浩然。申请执行人刘凤乔。申请执行人刘二军。被执行人王少江。被执行人马勇。刘浩杰、贾新花、刘浩然、刘凤乔、刘二军与王少江、马勇人格权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少江、马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浩杰、贾新花、刘浩然、刘凤乔、刘二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少江、马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浩杰、贾新花、刘浩然、刘凤乔、刘二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少江、马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浩杰、贾新花、刘浩然、刘凤乔、刘二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