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振强煤炭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鸿方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振强煤炭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方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煤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鸿方硼制品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鸿方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