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周彩色、周巧英、陈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周彩色,周巧英,陈建华,吴艳飞,熊志辉,祁艳华,孙凤英,祁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镇得胜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4668201。负责人龚齐明,行长。被执行人周彩色。被执行人周巧英。被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吴艳飞。被执行人熊志辉。被执行人祁艳华。被执行人孙凤英。被执行人祁玉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八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八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对案件予以终结本次(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