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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周彩色、周巧英、陈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周彩色,周巧英,陈建华,吴艳飞,熊志辉,祁艳华,孙凤英,祁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镇得胜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4668201。负责人龚齐明,行长。被执行人周彩色。被执行人周巧英。被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吴艳飞。被执行人熊志辉。被执行人祁艳华。被执行人孙凤英。被执行人祁玉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八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八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对案件予以终结本次(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