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常青与魏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青,魏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刘常青,居民。被执行人魏新华,成年人,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常青与被执行人魏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