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秀华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85号罪犯刘秀华,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忠法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秀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刘秀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秀华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秀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秀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