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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科隆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区华盟潍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科隆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华盟潍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科隆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清丰,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华盟潍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科隆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持(2015)牧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