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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雨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持(2015)牧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