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金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何珊珊,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王金才,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金才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民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5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