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卢某,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鸿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乙,又名蒋某甲,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蒋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