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胜明与郭新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明,郭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郭胜明。被执行人郭新明,农民。郭胜明与郭新明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新明没有按指定的期限交纳退赔折价款款人民币7600元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新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新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郭新明退赔被害人郭胜明被盗现金及上网充值卡折价款人民币76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