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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朱卫光(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27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27号起诉人朱卫光,男,1950年10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汪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起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本院收到起诉人朱卫光诉州政府要求补发退休职工工龄补偿金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卫光诉称,2001年州政府决定对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企改制,将公司的资产作价后,由民营企业主刘德全认购50%的股份,由金吉春认购40%的股份,保留10%的国有股份。4月6日,刘德全出资3000万元支付了应急债务后,组建了公司领导班子,接受了具有生产效能的全部资产,并承诺承担债权债务,同时对不想在公司就业的职工以每年1200元的标准买断工龄补偿,对延吉分公司的职工以每年1350元的标准进行全员补偿,但对庙岭分公司的职工不予买断工龄补偿,原因是金吉春的2400万元偿债资金被刘德全挪用于立窖、水泥库的建设。2003年,州政府策划原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2011年,州政府对企业职工进行工龄补偿,补偿年限至2010年12月,标准为每年1211元,但对退休职工不予补偿。为此,2001年至2010年间退休的700多名退休职工集体上访。州政府决定由其出资100万元,汪清县政府出资50万元,不足部分由企业出资,一次性补偿退休职工。嗣后,州政府只补偿了20多名退休职工,其余退休职工至今未给予补偿。起诉人于1968年9月开始在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截止2003年企业破产,工龄为35年,属于应补发工龄补偿金的退休职工,但州政府至今未给付,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州政府为起诉人补发退休职工工龄补偿金4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朱卫光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企业改制引发的相关落实政策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卫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健辉审判员  宋莲姬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玲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