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执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岩与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岩,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执字第02226号申请执行人:徐岩,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宜黄线)经济开发区宜黄路亿农菌业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叶军,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岩与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