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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2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其建与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建,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2014-2号申请执行人周其建,市民。被执行人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其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