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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危世杰、陈贞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危世杰,陈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危世杰,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贞贞,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危世杰、陈贞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尤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尤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