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海赋贸易商行与周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海赋贸易商行,周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赋贸易商行,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超,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上诉人上海海赋贸易商行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海赋贸易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海赋贸易商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海赋贸易商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樱审 判 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傅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