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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61号,申请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荣海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荣海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荣海俊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荣海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荣海俊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书,湖南荣海俊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直接向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剩余部分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