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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东宝执字第0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宗连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连,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鄂东宝执字第0039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连。被执行人王金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连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宗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