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颜宗平、刘小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颜宗平,刘小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威,男,29岁,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法务部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颜宗平,男,36岁,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小平,女,35岁,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宗平、被告刘小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